湖北振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兴义市志诚建筑物资租赁站与湖北振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301民初3097号

原告:兴义市志诚建筑物资租赁站,经营地址贵州省兴义市酸枣村六组安置区。

经营者:宋德勤,男,198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红安县,现住贵州省兴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大俊,贵州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标,贵州晶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北振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29-7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彭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清礼,贵州道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

本院在审理兴义市志诚建筑物资租赁站与湖北振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兴义市志诚建筑物资租赁站以本案已庭外和解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北振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兴义市志诚建筑物资租赁站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兴义市志诚建筑物资租赁站撤回对湖北振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16元,减半收取258元,由兴义市志诚建筑物资租赁站承担。

审判员  廖应国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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