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振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黔西南州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北振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323执22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黔西南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清水河镇黔西社区下寨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0MA6GPXXT6W。
法定代表人:花蕾,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湖北振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29-7号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44646867A。
法定代表人:彭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北振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湖北振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17×××1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94071.55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侯 野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王正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