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鄂01执80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湖北省枝江市。
被执行人:湖北振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与湖北振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咸宁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字第6号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23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因被执行人住所地为武昌区,为统筹执行需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咸宁仲裁委员会(2022)***字第6号裁决执行一案由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行。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和本案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杨 锦
书 记 员 李 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