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1024民初606号
原告:江陵建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江陵县***新垱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振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29-7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陵建升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振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3日立案受理。2023年5月8日,原告江陵建升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陵建升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陵建升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07元,由原告江陵建升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继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