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1202诉前调确1065号
申请人:咸宁恒基建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咸宁市咸安区横沟桥镇***二十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00399478320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砾,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申请人:湖北振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29-7号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44646867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于2023年8月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咸宁恒基建材工贸有限公司、湖北振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8月8日经咸宁市咸安区房地产领域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双方确认截止至2023年8月8日,申请人湖北振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尚欠申请人咸宁恒基建材工贸有限公司商砼款241355元;
二、付款方式:双方同意申请人湖北振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从2023年9月开始于每月30日之前支付50000元,余款于2023年12月30日之前一次性付清。如果申请人湖北振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按上述任一期限履行,则视为全部债务到期,申请人咸宁恒基建材工贸有限公司有权要求申请人湖北振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实际下欠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14.6%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并有权就下欠全部款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申请人咸宁恒基建材工贸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事项的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咸宁恒基建材工贸有限公司、湖北振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8日经咸宁市咸安区房地产领域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祁美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