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振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欧运与某某、湖北振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2825民初2409号 原告:***,男,生于1985年7月26日,汉族,***化,个体工商户,户籍地湖北省恩施市,现住湖北省恩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恩施市舞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女,生于1988年10月10日,汉族,住湖北省恩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振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中北路129-7号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44646867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湖北振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12月27日以与被告湖北振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振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北振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00元,予以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