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2825民初2409号
原告:***,男,生于1985年7月26日,汉族,***化,个体工商户,户籍地湖北省恩施市,现住湖北省恩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恩施市舞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女,生于1988年10月10日,汉族,住湖北省恩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振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中北路129-7号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44646867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湖北振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12月27日以与被告湖北振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振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北振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00元,予以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