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终120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沃特鑫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广华办事处广华大道**。
法定代表人:彭文润,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园,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克印,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地球空间信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富盈,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北沃特鑫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特鑫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地球空间信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球空间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鄂0192民初28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于本案的认定应结合涉案《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履行等情况,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予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鄂0192民初284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北沃特鑫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89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 薇
审判员 李 瑜
审判员 胡丹丹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肖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