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沃特鑫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地球空间信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湖北沃特鑫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92民初925号之一
原告:武汉地球空间信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999号。
法定代表人:张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富盈,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广华办事处广华大道47号。
法定代表人:彭文润。
原告武汉地球空间信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武汉地球空间信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湖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地球空间信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地球空间信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2892元,减半收取11446元,由原告武汉地球空间信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彭 林
人民陪审员 邓 文
人民陪审员 熊开樵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薛琴
书记员梅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