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火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市洪山区金利达建筑租赁部与某某、武汉火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1民初511号
原告:武汉市洪山区金利达建筑租赁部,经营场所武汉市洪山区张家湾烽火钢材批发市场厂房810-3号。
经营者:王依春,男,1963年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志强,江西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革,江西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武汉市青山区,
被告:武汉火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临空港大道418号新太阳商贸大厦20层。
法定代表人:卢海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星雄,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秋雪,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武汉鑫发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湖北现代五金机电城综合楼5楼515室(1)。
法定代表人:林野。
原告武汉市洪山区金利达建筑租赁部与被告**、被告武汉火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武汉鑫发祥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原告武汉市洪山区金利达建筑租赁部表示已与被告**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撤诉申请是原告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武汉市洪山区金利达建筑租赁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57元,由原告武汉市洪山区金利达建筑租赁部负担。
审判员  唐革新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王 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