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2民初4099号
原告:广州市威保秀壁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汇二街15号7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683272282M。
法定代表人:郑国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聚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武汉火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张柏路新港苑288号(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72270872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市威保秀壁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火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7日立案。原告广州市威保秀壁板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威保秀壁板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威保秀壁板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州市威保秀壁板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