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火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武汉火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112执3544号 申请执行人湖***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革新大道388-1号(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武汉火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张柏路新港苑288号(4)。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湖***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火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作出的(2021)鄂0112民初34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湖***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经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调查,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无车辆及不动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作出(2021)鄂0112执3544号限制消费令,限制武汉火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鄂0112执354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审判员  游 惠 审判员  刘 俊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