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城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余平安、**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民申306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余平安,男,1965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立方(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立方(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4年1月26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
原审原告:**,男,1969年1月10日生,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住湖北省汉川市。
原审被告:湖北城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西门桥地产公司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余平安因与被申请人***及原审原告**、原审被告湖北城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09民终9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余平安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川
审判员*承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