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湖北城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
司法风险
>
裁判文书详情页
湖北城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中标信息
诚信信息
荣誉信息
企业人员
项目经理
资质信息
工商信息
司法风险
某某、某某与某某、湖北城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C}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9民终6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1月26日生,汉族,汉川市人,公司员工,住汉川市。
委托代理人:彭博、***,湖北熠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调查收集证据、查阅案卷材料、参与庭审、调解、签署和签收法律文件。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余平安,男,1965年10月25日生,汉族,汉川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汉川市。
原审原告:**,男,1969年1月10日生,汉族,汉川市人,干部,住汉川市。
原审被告:湖北城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汉川市西门桥地产公司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松竹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余平安及原审原告**、原审被告湖北城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2015)鄂汉川民初字第015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与***、余平安、***之间的资金往来及本案所涉的50万元系***、**的投资款还是***的投资款,需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2015)鄂汉川民初字第0151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8800二审案件受理费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王政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首页
查企业
查中标
查资质
未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