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自治州蓝盾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恩施自治州**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高级中学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01民初5032号
原告:恩施自治州**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恩施国际物流港B区七栋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707045114R。
法定代表人:于兰英,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继平、贺信,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高级中学,住所地,恩施市龙凤镇三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2800421955956J。
法定代表人:谭斌,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璐、张鑫,湖北联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杨波,男,1976年10月12日出生,住湖北省恩施市。
原告恩施自治州**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高级中学、第三人杨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明确表示不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恩施自治州**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云路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雨点
书 记 员 周皓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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