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自治州蓝盾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恩施自治州**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2828执恢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4月10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奉节县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秋月,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恩施自治州**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施州大道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707045114R。
法定代表人:于兰英,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长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平云二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1826104666.
法定代表人:万小明,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恩施自治州**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长信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恩施自治州**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全部履行完毕,被执行人长信建设有限公司已将本金全部履行完毕,现下余利息未履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长信建设有限公司就下余利息达成分期履行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长信建设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鄂2828执恢2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爱民
审判员  王代清
审判员  尹万中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胡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