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自治州蓝盾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分行与谭家妹、恩施自治州蓝盾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2801民初6713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分行,住所地:恩施市东风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616321021P。
代表人:向黔,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勇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勇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生于1972年8月2日,土家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恩施市,
被告:恩施自治州蓝盾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施州大道**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707045114R。
法定代表人:于兰英。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分行与被告***、恩施自治州蓝盾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分行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分行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40元,减半收取计222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分行负担。
审判员朱晖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程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