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鄂01执1198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科亮生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湖北科亮生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武汉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9)武仲裁字第000002219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湖北科亮生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
因被执行人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武昌区,为统筹执行需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武汉仲裁委员会(2019)武仲裁字第000002219号仲裁裁决执行一案由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行。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和本案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倩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