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科亮生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湖北科亮生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局、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92民初1773号
原告:湖北科亮生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技术开发区大学园路1号武汉万科城市花园上西一区B1单元5层0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局,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信路光谷创业街10(原3)栋A座1单元19层03-04室。
负责人:罗新。
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道2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科亮生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局、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2017年9月1日,原告湖北科亮生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科亮生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局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科亮生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局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