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2802执3401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71年2月24日,土家族,住利川市。
被执行人**,男,生于1978年11月7日,土家族,住利川市南环大道88号。
被执行人利川市祥瑞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利川市南环大道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7987531741。
法定代表人:**,资料同上。
本院受理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利川市祥瑞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到庭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鄂2802民初59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