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业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琼阳商贸有限公司、四川业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903执214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琼阳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
11900MA631PIU66,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兴隆镇插旗村149号。
法定代表人:刘召琼,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业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65083143T,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三段A栋7楼D号。
法定代表人:张毅,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岳友,男,198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琼阳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业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岳友买卖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四川琼阳商贸有限公司要求被执行人四川业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水泥款及利息180717元,要求被执行人岳友支付水泥款及利息109417.4元。通过网络查控及传统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明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朱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