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民申400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涛,重庆中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如飞,重庆中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业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三段******。
法定代表人:张毅,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岳友,男,198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四川业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业邦公司)、岳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19民终77号民事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双方书立欠条及收条后,岳友共向***支付27万元,而***与岳友除案涉纠纷外并无其他业务或者经济往来,故原审认定岳友对***的砂石材料款253200元的支付义务已履行完毕,并无不当。业邦公司并非合同相对方,原审不支持***要求业邦公司承担责任的请求,亦无不当。故二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及判决结果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关于岳友的支付义务未履行完毕,业邦公司系被挂靠方,业邦公司应在欠付***砂石材料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支付责任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任冀川
审判员 廖 新
审判员 牟桂红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向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