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创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泸州宏兴电气有限公司、四川创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504执保182号

申请执行人:泸州宏兴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

法定代表人:罗忠权。

被申请人:四川创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长贵。

本院依据(2021)川0504财保203号民事裁定书,为了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对被执行人四川创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价值190000元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傅静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童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