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504执保182号
申请执行人:泸州宏兴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
法定代表人:罗忠权。
被申请人:四川创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长贵。
本院依据(2021)川0504财保203号民事裁定书,为了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对被执行人四川创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价值190000元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傅静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童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