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03财保2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恒升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自贸区川南临港片区西南商贸城二期4幢二层2-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MA65K2GA0Q。
法定代表人:吴代容。
被申请人:四川创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仁路222号1-2幢6层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0866760005。
法定代表人:张长贵。
本院受理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恒升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创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作出(2021)川0503财保2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创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审判庭工程项目应收工程款中扣留120000元人民币停止支付。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恒升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恒升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创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创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审判庭工程项目应收工程款中的扣留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林万泉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周 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