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03民初1608号
原告:泸州晶典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纳溪区金运路4号(化工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3083381928C。
法定代表人:刘亚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艺双,四川辞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创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仁路222号1-2幢6层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0866760005。
法定代表人:沈小勇。
原告泸州晶典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创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原告泸州晶典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泸州晶典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赵燕荣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马 莉
书 记 员 周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