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创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创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指定管辖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5民辖46号
原告:***,女,196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影,四川中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创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仁路222号1-2幢6层6号。
法定代表人:张长贵。
原告***与被告四川创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7日立案。
***诉称,2017年8月3日,原告借用被告的名义中标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审判庭工程,并于2017年8月24日签订《四川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即转款127万给被告用于启动工程,在原告完成3250余万元的进度,发包人已支付被告3072万工程进度款后,被告因工程需要代原告支付2400余万元的材料及人工费,尚余580万元被告应支付原告而拒不支付,特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580万元,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诉被告请求支付的工程款所涉及的工程项目为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审判庭工程,该工程发包方为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本案不宜由该院行使管辖权。
本院认为,原告诉被告请求支付的工程款所涉及的工程项目为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审判庭工程,该工程发包方为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为避免当事人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产生合理怀疑,本案由其它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为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陈 勇
审判员 曹天全
审判员 李 平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郑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