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民辖24号
原告:***,男,197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原告:***,男,197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被告:四川创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仁路222号1-2幢6层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0866760005。
法定代表人:武磊,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女,196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原告***、***与被告四川创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日以被告四川创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系该院审判庭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双方之间产生的争议亦涉及该项目,不便审理本案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四川创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系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审判庭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双方之间产生的争议亦涉及该审判庭建设工程项目,为避免当事人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产生合理怀疑,本案由其它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为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李 斌
审判员 邹 波
审判员 李 平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谢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