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鄂0982执90号
申请执行人:随州市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东城文峰塔居委会二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格奥欣医药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安陆市经济开发区发展二路8号。
法定代表人:高先超,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高先超,男,196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随州市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格奥欣医药物流有限公司、高先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陆市人民法院(2019)鄂0982民初69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湖北格奥欣医药物流有限公司、高先超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随州市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1577063.80元、保证金3000000元及利息1618747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1月10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工商、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现已将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不动产进行了查封,将被执行人高先超名下的银行存款226253.58元予以扣划。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高先超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及采取的执行措施,因相关资产处置尚不能及时进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刚
审判员沈彪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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