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鄂09民终1381号
上诉人随州市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陆市安卓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20)鄂0982民初8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随州市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随州市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随州市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审案件受理费8956元,减半收取4478元,由随州市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956元,减半收取4478元,由随州市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汛
审判员 陈伟
审判员 王政
法官助理王会容
书记员程贝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