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随州市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303民初2367号
原告:随州市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曾都区东城文峰塔居委会二组。
法定代表人:沈献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伟,随州市曾都区何店镇法律服务所法所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立案;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参加调解;代领文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树海,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2900119********。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上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和解、接受法律文书等。
被告:随州市文烽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道××号。
法定代表人:许厚胜,总经理。
原告随州市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随州市文烽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于2021年4月28日中止审理,待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中止诉讼的情形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雷姣姣
人民陪审员  黄金贵
人民陪审员  王如意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金姝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