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303民初226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3月13日出生,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被告随州市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00183510504E,住所地:随州市曾都区东城文峰塔居委会二组。
法定代表人沈献勇,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随州市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靳鹏程
人民陪审员 史晓燕
人民陪审员 吕 荣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胡胜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