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随州市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303民初226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3月13日出生,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被告随州市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00183510504E,住所地:随州市曾都区东城文峰塔居委会二组。
法定代表人沈献勇,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随州市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靳鹏程
人民陪审员  史晓燕
人民陪审员  吕 荣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胡胜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