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随州市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3民终10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随州市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曾都区东城文峰塔居委会二组。
法定代表人:沈献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长金,湖北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小林,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随州东兴建筑工程有公司(以下简称东兴建筑公司)因与被上诉***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20)鄂1303民初3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东兴建筑公司二审提交的银行交易明细载明,2013年8月16日、8月20日该公司分别收到***50万元汇款,但当天有两笔50万元款项转给了案外人孙政、吴华银。原审判决未查明***向东兴公司转账的具体原因,以及上述款项是否为工程保证金,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20)鄂1303民初38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随州东兴建筑工程有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杨 亘
审判员 张 欢
审判员 吕丹丹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国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