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申请执行某某、随州市远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随州市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423执1644-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3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被执行人:余西红,男,1973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被执行人:随州市远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随州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随州市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随州市。
法定代表人:沈献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余西红、随州市远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随州市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随州市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随州市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xxxx银行xxx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xxxxx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