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民申208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
法定代表人:刘大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静洁,重庆明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巧玉,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本勋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
法定代表人:周本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士超,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重庆鑫阳城市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重庆鑫阳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刘军,职务不详。
再审申请人重庆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重庆本勋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重庆鑫阳城市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1民终29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重庆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提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何 毅
审 判 员 何云海
审 判 员 黄娅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胡 海
书 记 员 王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