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0521执89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9月24日生,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执行人重庆鑫阳城市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0-G,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103000048428。
法定代表人刘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华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太慈桥黄磷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755362325F。
法定代表人谭存佚,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重庆鑫阳城市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华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黔0521民初8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重庆鑫阳城市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华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贵州华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1日达成协议,为此,双方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交协议一份,协议内容概括如下:1、基于本院(2018)黔0521民初871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贵州华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只需偿还申请执行人***计1991009.35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余部分;2、被执行人贵州华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销售及银行按揭回款所得资金,按比例偿还所欠申请执行人***款项,在18个月内分期支付(2019年11月支付30万元,后每月支付10万元),至完全付清为止。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贵州华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系法律赋予双方的权利,且不损害第三人的权益,应予支持。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贵州华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黔0521执895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67条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曾家学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彭显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