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鑫阳城市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本勋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115执1855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本勋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大竹林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232565B。
法定代表人:周本勋,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鑫阳城市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31号10-G。
法定代表人:刘军。
被执行人:重庆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大堰三村1栋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03370T。
法定代表人:刘大卫,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重庆本勋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鑫阳城市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重庆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渝0115民初2760号民事判决书以及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渝01民终2925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重庆鑫阳城市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重庆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重庆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供其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大渡口区跃街道大堰三村XX号商业门面作为担保。2019年12月5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渝民申208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审。现因该案正处于再审过程中,不需要继续执行,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渝0115执185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洪彬
审 判 员 樊 雄
审 判 员 李国库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孙启南
书 记 员 陈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