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鑫阳城市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重庆鑫阳城市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华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黔0521执114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9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执行人重庆鑫阳城市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刘军,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华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太慈桥黄磷路2号;
法定代表人谭丰佚,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鑫阳城市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华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黔0521执114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曾家学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朱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