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佳贤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佳贤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与陕西中盾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民初23031号 原告深圳市佳贤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道***岗工业园**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3109695N,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中盾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街办**路洛克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MA6UOKP76M,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深圳市佳贤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中盾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佳贤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佳贤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53元,减半收取1127元,由原告深圳市佳贤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