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超美铝制品有限公司、东莞市鑫航铝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鑫浩峰智能制造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执保339号
原告:东莞市超美铝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塘厦镇石鼓布尾大道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71883841T。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文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鑫航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龙源街10号8号楼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886394931。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鑫浩峰智能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玉律社区羊栏山工业区16号1楼左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FJQ82Y。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鑫讯霆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道南岗第一工业园12栋4楼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3896142R。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佳贤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道***岗工业园五区第41A栋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3109695N。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国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中三路国人大厦A栋15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7968405H。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超美铝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鑫航铝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鑫浩峰智能制造有限公司、深圳市佳贤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鑫讯霆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国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莞市超美铝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告名下价值人民币101362元的财产。现原告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向法院提交撤诉和解封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超美铝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深圳市佳贤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3109695N)在中国银行X行77×××41账户的存款人民币101362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告深圳市鑫浩峰智能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FJQ82Y)在中国工商银行X行40×××41账户的存款人民币101362元的冻结;
三、解除对被告深圳国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7968405H)在中国建设银行XX44×××13账户的存款人民币101362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蒋 侃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