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431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北生华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苏州云白环境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湖北生华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华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苏州云白环境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5民终8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生华公司于2017年2月8日提交撤回再审申请书,载明因自身原因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生华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系依法处分自身诉讼权利行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生华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邹宇
审判员孔萍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