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15民初586号
原告:武汉市武昌区生生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陆家街159号。
经营者:**,女,196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被告:武汉睿亨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郑店街东风村七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武汉江夏经济开发区金港新区办事处严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经济开发区金港新区办事处严家村。
法定代表人:***,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第三人:湖北绿荫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道文化路信合大楼10楼。
法定代表人:全祥胜,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武汉市江夏区河道堤防管理总段,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
法定代表人:***,该总段段长。
原告武汉市武昌区生生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武汉睿亨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武汉江夏经济开发区金港新区办事处严家村村民委员会及第三人湖北绿荫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夏区河道堤防管理总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案件事实复杂、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熊波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