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881民初2306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强,湖北慧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
被告:董植文。
被告:程小明。
被告:湖北鑫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江夏大道158附18。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董植文、程小明、湖北鑫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86元,减半收取184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寇 军
人民陪审员 邓泽民
人民陪审员 雷继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党 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