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鑫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881民初4142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5年1月24日,住湖北省**市。 被告:***,男,汉族,生于1960年10月15日,住湖北省**市。 被告:***,男,汉族,生于1964年7月26日,住湖北省**市。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1年6月9日,住湖北省**市。 被告:***,男,汉族,生于1984年8月14日,住湖北省广水市。 被告:湖北鑫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江夏大道158附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5562305789W。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北鑫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拒不签收法律文书,被告湖北鑫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无法联系,经本院通知后也不领取法律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