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881民初598号
原告:湖北鑫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江夏大道158号附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5562305789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华泰(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莫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经济开发区西环二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735191143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应海,湖北飞***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飞***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湖北鑫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莫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湖北鑫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鑫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亦不侵害他人合法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鑫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200元,减半收取14600元,由原告湖北鑫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 年
书 记 员 罗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