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5民初5171号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公路4255号、428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湖北我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豪美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桃花岛城市花园一期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豪美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3日立案。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周 晶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吕 婷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