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志豪美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某某豪美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5民初5171号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公路4255号、428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湖北我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豪美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桃花岛城市花园一期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豪美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3日立案。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周 晶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吕 婷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