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云2328执恢134号
申请人云南恒兴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洪应刚。
本院在执行云南恒兴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洪应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5)楚中民一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本案执行标的款为16475元,申请执行费147元,以上合计16622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事项履行了付款义务,且本院已将执行款项兑付给了申请执行人,即本案依法执行完毕,现予结案。
特此通知
审判员 余**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李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