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恒兴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恒兴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楚中民一终字第6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恒兴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大理州祥云县下庄街320号国道旁。
组织机构代码:91872268-0。
法定代表人刘宗泽,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正乾,云南鸿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尹有聪,系该公司楚雄片区项目负责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史兰锋,男,1972年12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安永明,云南楚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洪应刚,男,1971年11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上诉人云南恒兴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史兰锋、洪应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2015)元民二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元谋县人民法院(2015)元民二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元谋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云南恒兴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24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邱德英
审判员  刘 莹
审判员  王丽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粟立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