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三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基基础分公司、武汉楚水云山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3民初11865号
原告:湖北三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基基础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凯旋大道1号。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瀛楚(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年子,湖北瀛***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武汉楚水云山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镇汉南大道35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武汉武建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631号。
法定代表人:冷钢,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湖北三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基基础分公司与被告武汉楚水云山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武汉武建机械施工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5日立案。原告湖北三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基基础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北三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基基础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
审判员 薛 菲
审判员 陈 成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