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溪宏达建设有限公司

竹溪宏达建设有限公司与竹溪县市政建设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324民初531号
原告:竹溪宏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溪县城关镇建设路7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24732733496J。
法定代表人:王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扶真,湖北楚秦律师事务所律师。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竹溪县市政建设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溪县城关镇仿古街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24751040919X。
法定代表人:贺德朝,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竹溪宏达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竹溪县市政建设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竹溪宏达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470.00元,减半收取4735.00元,由竹溪宏达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柏自奎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叶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