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324执1277号
申请执行人:竹溪宏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竹溪县。
法定代表人:张体勇,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恒国际资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许霆。
被执行人:四川中恒清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仪陇县。
法定代表人:许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1324民初682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给付履约保证金20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5320元、保全费5000元。在执行中,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工商、证券、理财产品等均无财产信息;通过线下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在仪陇县有应收工程款,诉讼中申请执行人已申请本院对该款进行了诉讼保全。本院在诉讼中于2021年2月7日对上述应收工程款以320万元为限,进行了保全。现该工程款还在审计中,具体工程款还未确定。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亦未按照财产申报令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未实行的债权200万元及其他费用,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苟杰
审判员 曾刚
审判员 易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黎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