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溪宏达建设有限公司

***、***等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324执92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1年11月6日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
被执行人:***,男,1972年4月28日生,汉族,住湖北省。
被执行人:水光斌,男,1962年1月2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枣阳市。
被执行人:竹溪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溪县城关镇建设路7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24682657615B。
法定代表人:王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竹溪宏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溪县城关镇建设路7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24732733496J。
法定代表人:张体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水光斌、竹溪宏达建设有限公司、竹溪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做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4月11日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21)鄂0324民初5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清志
审判员  赵昌立
审判员  王 静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子赫